所谓网络监督,是指政府或人民大众通过互联网对某一件事的了解、关注、研究,并提供信息或介入支持,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使事情得到圆满解决。比如说网络问政、网络围观等,都属于网络监督。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化浪潮正迅速席卷全球,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总人数达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网民数量居世界第一。这一庞大的网民群体构成了一个强大的网络社区,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社会舆论格局随之发生变化,网络监督据此产生并不断发展壮大。毫无疑问,网络在掀起社会领域巨变的同时,也带来了政治领域的改革。互联网已成为公众监督政府和政治参与的一种新途径。
网络监督的积极作用
网络监督是底层群体通过现代技术手段表达政治意愿、实现政治参与理想、实践基层自治理论的平台,也是政府关注民生、坚持以人为本理念、遵循科学发展道路的重要载体。网络监督对于民主政治社会的形成、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推进了民主建设。网络监督最根本的意义在于让民意得到真实和充分的表达,开门纳谏、扩大民主,使人民能够间接地、广泛地参与管理国家政府事务。而网络恰恰为人民群众了解国家事务和参政议政提供了一个简单、方便、快捷的沟通渠道。在网络上,网民可以畅所欲言,知无不言,还可质询、投诉、咨询,这无疑推动了政府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有利于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及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网络监督作为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相结合的必然产物,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内容,无疑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同时,网络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决定了网民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表达意志,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障自己的民主权利。人民民主专政由此得到更好的巩固。
第二、加强了监督力量。网民参与的普遍性和不受控制性,使得网络监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俨然构成了一张群众监督的巨型“天网”,展现了强大的威力。一个个“问题官员”经不起网络监督而被问责,一项项“问题决策”经不起网络监督而被纠正,一起起广为社会关注的事件在网络监督下依法解决……网络监督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了解民意、听取民声、集聚民智的通畅渠道,成为网民实现自己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有效载体。
第三、推动了廉政建设。权力人物以及权力运行始终是网络监督的客体。因此,监督权力运行,反对腐败现象是网络监督的主要内容。这使得网络监督客观上起到了廉洁教育的作用和宣传警示的功能。由于网络的立体直观,这使得它相较于传统媒体而言,更易为群众所接受。一方面,网络所具有的传递迅速,信息量大,受众面广,生动形象的特点,使得它在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廉洁教育的推广上具有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特殊优势。另一方面,经网络曝光的腐败案例往往具有强烈的警示和威慑作用。网络反腐具有公开透明、震慑力巨大、不易匿迹的特点。网络举报一经发帖,就会在网络上迅速传播。网络举报公之于众后,被举报人想让举报信息从网上消失很难,尽管有绞尽脑汁删帖的,但要完全消除痕迹却很难。因网络举报而下马的实例给那些已经有腐败行为的或意欲腐败的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一部分官员从中吸取教训,放弃了贪腐的想法及行为,客观上推进了廉政建设。同时也起到了教育网民的作用。
第四、有利于政府及时了解民情、民意。中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明程度又有所不同。因此,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也呈现出复杂化、多样性的特点。根据混沌理论关于微小条件改变可以引发巨大环境转变的说法,政府必须要高度重视社会领域内的人民内部矛盾。这就需要政府真正深入基层、了解基层。但是政府并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时刻准确、全面、客观地掌握一切社会动态。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不可能完全了解民情、民意。互联网时代的来临,解决了政府在了解基层情况方面的时间和空间难题。互联网不受时间限制,通过搜索引擎,可以在任意时间掌握任意时段的信息。它也不受空间约束,只要拥有电脑并能连接到网络就可以得知发生在世界各地的新闻信息。政府通过互联网可以有效了解民生信息和群众意见,帮助其及时找到问题症结,顺利解决社会矛盾。
网络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网络监督正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尽管本身还很不完善,但已承担起反腐倡廉的重担,成为信息化时代反腐倡廉的重要途径。处于起步阶段的网络监督,由于本身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其局限性及消极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
第一、网络舆情良莠不齐,存在着虚假信息。网络是一个舆论平台。只有会上网,人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网民在发表意见时,往往从自己的视角出发,带有狭隘性。网络舆论的主体来自于各个阶层、各个群体,其言论纷繁复杂,既有真知灼见,也有无中生有;既有真材实料,也有造谣中伤;既有理性思考,也有纯粹的情绪发泄。网络信息良莠不齐,呈现出复杂的特点。不是所有的网络爆料都是正确的、真实的、可靠的,它存在着虚假信息,从而给网络监督的公信力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二、网络权利存在滥用现象,网络暴力侵害他人权利。由于网络具有匿名性的特点,使得网民没有顾虑的在网上进行情绪的宣泄,对他人的隐私进行暴露甚至进行人身攻击。以“人肉搜索”为例,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国家将2008年5月19日至21日定为举国哀悼日,在此期间禁止歌舞、娱乐。结果一“辽宁女孩”因不能跳舞、玩游戏而对此不满,以致于用激烈和肮脏的字眼谩骂侮辱灾民,并对地震表示有幸灾乐祸的感觉。该段视频被传至网络,网民震怒,一个“号召13亿人一起动手把她找出来”的“搜索令”发起,“辽宁骂人女”成为该女子的代号,迅速占据各网站的新闻首页,该女孩被迅速“人肉”出,尽管该女被拘留并且对自己所做行为进行了道歉,但是网民却没有停止谩骂及侮辱,甚至形成成一边倒的趋势,显然这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直接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涉嫌侮辱,对该女孩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
第三、网络易被敌对势力利用,从而影响社会稳定。一些敌对的政治力量利用网络的隐蔽环境,传播不真实的政治信息,制造背离政府主流政治文化的网络舆论,对国家政治安全造成压力和干扰,破坏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网络上的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因此变得日益复杂。境外敌对势力和境内别有用心的人,千方百计将互联网作为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新阵地,建立网站和专门机构,雇佣网络写手,制造和利用网络谣言,对社会热点问题和敏感事件进行炒作,极力宣扬西方自由、民主、宪政等理念和三权分立、多党制主张,诋毁我党和国家领导人,否定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方向和进程,歪曲党的历史,否定新中国的历史,进而否定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必然性与合法性,鼓吹历史虚无主义。“民运”、“藏独”“疆独”“法轮功”等组织相互联合、联手造势,利用互联网大肆攻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策划并组织各种以颠覆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活动。例如,2009年7月,境内外“三股势力”极力炒作广东韶关旭日玩具厂群殴事件,把一般治安事件渲染成维、汉民族冲突事件,煽动民族仇恨,挑起民族对立,策划组织并通过网络指挥煽动了乌鲁木齐市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此外,境内外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还利用互联网搞“公开信”、“签名信”、“呼吁书”,制造所谓“民意”向党和政府施压,妄图利用网络舆论影响操纵民间舆论,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秩序。
网络监督的规范方向
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对待网络监督,网络监督在显示出蓬勃生命力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网络监督作出界定和规范,使网络监督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使其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一、明确网络监督的地位。国家应肯定网络监督的合法地位,同时也应明确网络监督是一种群众监督,是群众监督的一种新兴方式。它是监督的渠道之一,它不应也不该成为监督的主渠道。网络只是一个表达民意的渠道,其意义就在于为反对腐败、调节社会、构建和谐提供一了种新的动力机制。网络监督是现代文明的产物,在现代社会否定网络监督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政府应注意倾听和重视网民的意见。不能把网络监督当作一种负担、一种损坏形象的利器,要当成一种责任,一种警醒、一种自我纠错改正的机会。还原网络的本质,网络并不比其他监督渠道具有更大的力量。但如今,它却成为人们最信赖、最愿意求助的方式,这不得不让人们反思。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程序内的行政、监察、纪检等监督渠道存在着一定的堵塞。只有体制内的监督渠道更为顺畅,网络监督才会更理性。
第二、制定网络监督的原则。不得干涉司法原则。网络监督具有自发性。网络反腐基本上都是自发形成的,而不是有组织的,它带有强烈的情绪性及随意性。网络监督可以维护公平、伸张正义,同时也可以散布谣言、颠倒黑白。网络监督不当,轻则诽谤他人,侵害他人的隐私及名誉,重则危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网络监督越界,甚至于干涉审判过程,造成司法不公。因此网络监督应把握好平衡,不可过度,更不可干涉司法审判。一旦立案,网民在此案宣判之前不应再发表意见,更不可强求司法机关在侦查、审判之前公布案情,以免影响公正判决。
第三、用法律来规范网络监督。网络监督不是风闻言事,不是捕风捉影,更不是建立在不良动机下的诽谤和宣泄。网络监督同样必须遵循传统舆论监督的规则,现实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同样也应在网络得以延伸和遵守。网民在行使监督权利的同时,不应拒绝相应的法律和社会责任。针对网络的开放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制定法律法规非常重要。应该出台一部针对网络的专门法律,对网民、运营商、内容提供商等参与网络的行为人加以规范管理。网络上什么话能说,什么话不能说;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原则上做出一个规定。任何监督都需要被监督。网络监督影响力大,同样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运行。上网有“网德”,违法要追究,这应是网络世界的行为准则。当然,对于网络侵权的判定,应该靠公正的法律,而不是靠“跨省追捕”那样的特权。同时,法律也应对电子证据的取证、电子证据的地位等等作出规定。比如网络诽谤属于自诉案件,原则是当事人不告不理。如果告到法院就得自己提出证据,但当事人往往连IP地址都找不到,无法固定证据。因此,制定网络法,保障公民在虚拟空间的合法权益,是加强网络监管的治本之策。
(作者系民进上虞市基层委员会副主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