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OXINGMINJIN   2011·4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监管建议

□ 周玲玲

  财政部日前发布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上海、浙江、广东、深圳4地获国务院批准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既可以解决地方政府债务畸高的问题,又能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但是地方自行发债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监管失当将会埋下债务危机的祸根。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随着国家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出台,地方政府新一轮投资建设高潮。由于对地方融资平台缺乏相应监管,特别是地方政府官员可以在任期内举债,但不必须在任期内还款,导致地方政府出现债务危机。今年7月公布的官方数据显示,至2010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已高达10.7万亿元,相当于GDP的26.9%,其中融资平台贷款为9.09亿元,这些债务将在2012、2013年将出现集中还款高峰,一旦地方政府资金链断裂,其后果将十分严重。这次国家实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旧债未还又借新债”的隐患不言而喻。因此,要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风险防范机制、监管机制,确保地方债务良性循环,促进地方经济稳健发展。
  一、建立政府发债约束机制。一要严格控制发债规模。要根据地方财政状况和债务状况严格控制发债总量,做到适度发展,量力而行。二要从严控制发债用途。地方政府债券募集的资金应该主要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民生工程,优先安排重点在建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三要建立偿还约束机制。政府发行债券时,要明确偿债来源、偿还计划。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要求本届政府要对任期内的发行的债券偿还负责。
  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一要加强风险评估。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前,要对地方政府的信用情况、偿债能力、资产变现能力进行评估,对明显超过地方还债能力的发债方案不得批准。二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为确保债务能按期偿还,地方政府应每年按照地方性债务的余额的一定比例筹措偿债准备金。三要建立地方债务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债务风险指标体系,并实行季度、年度风险监测机制,严密控制地方债务风险。
  三、实行阳光监管。一要加强人大监督。地方自主发行债券必须报地方人大和上级政府审批同意,纳入年度发债计划管理,并严格按计划实行。地方发债的整个程序,都必须纳入地方人大的监管范围内。二要加强审计监督。要将债务的发行与支出纳入到政府预算之中,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并成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并对发债的项目进行年度和专项审计。三要加强公众监督。要将发债程序、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向公众公布,并定期在公开媒体披露、政府网站上公布财务信息,年度审计报告等,实行阳光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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