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OXINGMINJIN   2007·8


 

《国歌》的奏唱行为亟待法律规范

□ 马亚振

  《义勇军进行曲》诞生于日本发动侵华战争,中华民族处于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是中华儿女在民族危难时刻从心底发出的救国强国之声。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义勇军进行曲》都给中华儿女带来了奋发向上的力量,起到了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振奋民族精神的巨大作用。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决议,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义勇军进行曲》新词。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撤销了1978年3月5日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新词,恢复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以下简称国歌)。
  为规范国歌的奏唱,中共中央宣传部1984年8月下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奏唱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了在重要庆典或政治性的公众集会时,在遇有维护祖国尊严的斗争场合均可奏唱国歌。但在私人婚丧嫁娶、舞会、联谊等娱乐活动以及商业活动等场合,不得奏唱国歌。
  由于这个《暂行办法》的一些规定比较笼统模糊,本身也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国歌依然不时遭遇尴尬。主要表现在国歌的规范使用以及对国歌尊重和普及上。有的将国歌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有的将国歌作为手机铃声;有的擅自篡改国歌歌词;有的以摇滚乐风格来演绎国歌等等。这些行为,显然是极不严肃的,但目前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和制约。同时,在国歌的制作、销售以及版权保护等方面,也处于比较混乱状态,侵权或有损国歌尊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我国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国旗法》,1991年10月1日实施《国徽法》,使得国旗、国徽的使用有法可依,但由于没有关于国歌的法律法规,因而导致了奏唱国歌不严肃、不规范的现象发生。
  尊重国歌是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应该具备的意识,规范国歌的奏唱和使用已非常必要,也相当紧迫。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及早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以下简称“国歌法”)。
  1.为国歌立法意义重大。为国歌立法,有助于凝聚爱国精神,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将有利于保证国歌的正确使用,使国歌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爱护;为国歌立法,能够进一步规范集会、国际交往仪式等场合演奏和歌唱,通过“国歌法”对各级政府、群众团体召开重大会议、举行重要活动、中小学校每天早上举行升旗仪式时奏唱国歌,对各类媒体播放国歌的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为国歌立法,能够利用法律手段,有效地制止不严肃、不规范的国歌奏唱情况和其他有损国歌尊严的行为。
  2.国歌法的内容除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奏唱的暂行办法》法中已有的内容外,还应增加对违反国歌唱奏规定的处罚、国歌的具体奏唱方式、国歌奏唱的场合等规定。如,“重要的庆典或政治性公众集会开始”奏唱国歌,应明确规定是哪一类组织和机构举办的庆典,什么样的庆典。
  3.在重要政治性集会时要唱国歌。在“国歌法”中应规定,凡各级人大、政协全体会议等政治性集会开幕时,与会人员必须高唱国歌,而不是只放乐曲或由乐队演奏。
  4、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三法合一,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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