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2002年成立政府、工会、企业组织的三方协调机制以来,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确立劳动行政部门的主导地位。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方在三方协调机制中应处于主导地位,代表政府负责三方协调的组织、议题的提出、协调结果的形成和落实,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纳入规范化、正常化轨道;在三方协调遇到重大分歧时,及时提请政府调处和斡旋。
增强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的代表性。突破单位限制,组建联合基层工会或基层工会联合会,吸收众多难以独立建会的小型分散非公企业职工加入;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使工会组织真正成为各种所有制成分下广大职工可以信赖的代言人。尽快理顺企业家协会和企业家联合会的组织体系,把各类企业最大限度地吸收进来,使企业方代表在三方协调机制中,真正有理有节有序地代表企业行使职责。
提高三方协调的权威性和时效性。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三方协调会议主席,相关部门和企业方首席代表担任副主席。赋予三方协调机构一定的职权,如就业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立、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调处等等。建立三方协调迅速灵活的调控和应急机制,并形成一套完整且行之有效的制度。
延伸完善基层三方协调机制。在进一步完善市级三方协调机构的同时,要完善县级三方协调机构,并逐步向乡镇、街道一级延伸。基层三方协调机构,要及时协商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性劳动纠纷,及时处理处于萌芽状态的劳动关系矛盾,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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