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OXINGMINJIN   2003·2


 

关于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建议

王松泉等

一、对农民失地现象的认识

从世界近现代史的发展轨迹看,农民失地是一个国家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的普遍现象。随着城镇化、工业化步伐的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空间已从中心城市向卫星城镇、从卫星城镇向邻近乡镇扩展。征用大量土地进行工业区开发、科技园区建设,在当代中国和有关国家已成普遍现象。现在各地征地规模越来越大,农民失地也越来越多。如何认识这一问题?主要应从两方面看:

第一,应当说这是一件社会发展中的好事,是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应当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包括广大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因为正是这种举措,让他们看到了缩小城乡差别的实际步骤,看到了脱贫致富的希望,看到了城乡发展的前景。

第二,但如果政府在征用土地问题上处理不当,特别是失地农民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保障,这就将使一些贫困农民的生存受到威胁,就可能给国家和社会留下隐患,影响未来社会的安定,就可能使一件社会发展中的好事被转化成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坏事。

二、当前土地补偿金分配和使用中的问题

目前土地补偿金在分配和使用中主要采用的是以下方式:

1、征用土地金一般按县、乡镇、村三级分配,大约各为三分之一。比如每亩土地征用金10万元的话,村和村民可得3万元左右。

2、村所得土地补偿金的分配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按户口簿上的人数将金额平均分配给村民。还有一种是小部分进行人均分配,大部分由村集体留成,每年以少量生活费或口粮的形式分配给村民。

上述分配方式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政府以较低的价格征用农村土地,大部分土地征用金又被县、乡镇两级留成,而对于县、乡镇两级政府,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无法监督,甚至没有发言权和知情权,其权益无法落实。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农民的出路和未来生存又没有提出实质性的承诺和保障,县、乡镇留成的土地征用金,农民认为用途不明。以上问题在一些地方已经造成农民与政府间的矛盾对立,情绪激化,无形之中让农民认为政府不是为民作主的政府,心中的积怨会形成消极甚至反感的民主。因此,如果政府工作人员失去了“三个代表”的根本态度,没有一点民主观念,最终只能造成对政府和社会不利的局面。一些地方在征用土地中数次动用军警才解决问题的做法,应当不是可供推广的经验,而应当说是教训,不能不令人深思。

第二,村留成的土地补偿金全额分配给村民,受到广大村民的欢迎。但是,不少村民只顾眼前得利,缺乏长远计划,他们得到一笔经费后,就马上盖房、购置高档商品,忙得不亦乐乎。而对于自己未来的生活和生产,却未作通盘考虑。一旦资金告罄,又无合适职业,那么,作为已经丧失了土地收益的农民,未来的生活就将出现危机。

第三,村留成的土地补偿金大部分由村集体托管,按月小额发放,细水长流,可较长时间内维持农民的基本生活。但是村民担忧的是,由于资金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可能被人挪用占贪,这样,按月发放的生活费就随时可能中止。此前有些村确实已发生这种情况,村干部集体外出旅游考察,购置小汽车,都是从这笔经费中开支,村民意见当然很大。

三、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对策

鉴于以上情况和原因分析,建议政府采取以下对策:

1、征用土地时,政府及所有工作人员在指导思想上,千万不能站在农民的对立面。广大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为中国的现代化、工业化作出了贡献,他们在交出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的时候,政府理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同时还应对农民的未来生活和就业等作出合理的规划。

2、对直接分配给农民的土地补偿金,政府应出面协调,提出合理的指导性原则。如对老年人,可以用养老保险金的形式按月发放;对中壮年,可以用生产基金的形式予以帮助;对青少年,可以用教育基金的形式予以保管与支付。等等。

3、县、乡镇两级留成的土地征用金,应按时向社会和公众公布使用情况,增加透明度。在经费的使用上,理所当然应向农民倾斜,无论如何要把失地农民的生存、工作、教育的保障放在首位。

4、对村集体留成的土地出让金,市、县、乡镇政府应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被人挪用占贪可专门建账到户到人,专款专用,保证这笔农民的养命钱能细水长流,不但能在较长时间内维持村民的基本生活,并且扶持他们从重新就业中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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