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OXINGMINJIN   2003·1


 

改变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方式构筑失土农民保障体系

何震辉向越城区政协二届一次会议提交提案

根据我市的城市发展规划,至2030年绍兴将成为拥有百万人口的大城市。现处在城市周边的几个乡镇(街道)如灵芝、东湖、鉴湖、府山等,二十余年后将变成为城市。因此,从现在起探索如何改变现存农村土地征用方式,构筑失土农民生活保障体系,是本届及以后数届越城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细析《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不拥有其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就土地征用部分的补偿条款来看,农民完全不可能与地方政府平起平坐地就土地征用价格进行交易。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进一步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之后,其使用权才能有偿转让,才能从事商业性的开发。因此,土地在现阶段已成为我国目前价格最低和价格最高的资源性商品。说它低,是指每卖掉一亩土地,农民只能拿到万把元人民币的劳动力安置费;说它高,是指土地使用人从政府手中拍到一亩土地,需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人民币。我们知道,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离开了土地,靠这区区万把元人民币,如何保障其生活?尤其是进入了中老年期的农民。但就是这万把元的安置费,也是其以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对自己的“统一安置”为代价的。在这方面,上一届区政府虽已尽了很大的努力,但还是存在种种问题与不足。
    因此,在今后的征地工作中,地方政府应进一步探索失土农民的保障之路,构筑失土农民的保障体系。建议:1、改变现存的农村征地补偿方式。要突破《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所囿定的框框,敢于抛弃被实践证明至少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方法。2、树立农民是集体土地市场所有者的主体地位,允许、鼓励农民建立一级土地市场,确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土地征用补偿方针,将集体土地的征用纳入市场经济的范畴,最大程度地发挥土地的应有价值。3、呼吁及时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7条。1998年修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用补偿方式和计算方法未作变动,承袭了修订前《土地管理法》按“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完全没有考虑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的价值。说白了,这种土地征用的补偿、计算方式,对农民而言是多么的不公平!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问题事关社会稳定,事关“三农”问题。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未雨绸缪,积极改变现有农村征地补偿方式,为失土农民构筑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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