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破解土地要素瓶颈的重要举措。当前,一方面我市工业用地指标十分紧缺,不少前景看好的项目受制于土地指标无法实施,制约了经济发展。但另一方面市区和各开发区(园区)内尚存在不少闲置土地、厂房和楼宇。究其原因,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过低有很大关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中等城市不同土地等级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按绍市地税政〔2007〕58号执行,分别为市区大环河以外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4元;市区环城河以外、大环河以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8元;市区环城河以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12元。4元、8元、12元三档为浙政发〔2007〕50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目前,我市大环河以内区域工业企业并不多,多数企业执行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的标准,也就是企业占用1亩土地只需每年支付2600多元的使用成本。在当前土地要素十分紧张情况下,过低的土地使用成本明显不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各市、县政府可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但我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以来一直未作调整。周边县市,如绍兴县,为了倒逼企业减少粗放用地,土地使用税标准逐年提高,从2007年平均4.7元/平方米提高到2011年的平均7.3元/平方米。当前,市本级工业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远低于绍兴县,明显不合理。
为强化税收杠杆作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建议:
1.提高征收标准。我市属于省内发达地区,经济总量在全省排名第四,建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按《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的中等城市标准高靠,把原一环、大环内河内外划分标准,调整为二环以内、二环以外至绍兴中心城区以内、绍兴中心城区以外三档,每平方米年税额由原来的12元、8元、4元调整为20元、16元、12元。
2.注重杠杆调节。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目的不是为了政府多收税增加企业负担,而是为了控制闲置用地、粗放用地现象。因此要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根据土地不同使用性质、不同区位制定相应的亩均税收、亩均产值等标准,对达到标准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同时符合其他减免条件的,可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基础上再进行减免),并允许正常生产经营,但达不到减免标准、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企业提出减免申请;对存在闲置土地、未利用土地、闲置厂房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
3.强化属地管理。目前,绍兴市本级分为越城区、袍江、镜湖、迪荡、绍兴经济开发区五个区块,由于每个区块产业结构,土地利用情况不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不能搞一刀切,建议将亩均税收、亩均产值的制定权和税收减免权下放到区政府(管委会),并根据年度经济发展情况一年一调整,这不仅有利于本区块节约集约用地,也有利于税源经济培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