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OXINGMINJIN   2006·1


 

中国民主促进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04年12月10日民进十一届七次中常会通过)

  一、本条例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第六章基层组织有关条文制定。
  二、我会的基层组织是指: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会员人数五人以上的可成立支部委员会。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下设小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或按会员的业务系统设立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三、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是基层组织的政治核心,要对上一级组织及会员大会负责,负责本组织的日常会务工作,组织会员完成本组织的各项任务,并定期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
  四、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
  1、学习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完成上级组织提出的任务,组织会员参加我会的各项活动。
  2、主动争取中共基层组织的支持,围绕国家、地方大政方针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积极推动会员搞好本职工作和各种社会服务活动,并向中共基层党组织和我会上级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
  3、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三个文明”建设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事业贡献力量。
  4、发扬我会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学习统战理论和时事政治,学习会章会史,提高会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
  5、教育会员维护和遵守我会的纪律,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6、积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教育会员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倾向,坚决同违法犯罪和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作斗争。
  7、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关心会员的工作和生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基层组织的凝聚力。
  8、发现、培养并推荐会内优秀人才,积极为其施展才能提供平台。
  9、做好吸收新会员的工作,加强对要求入会同志的考察,重视对新会员的教育和培养。
  10、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会费标准,并按时收缴会费。
  11、讨论对会员的奖励与处分,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或批准。
  五、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委员会的名额和人选,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要注意男女会员的比例。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设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会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会推选,必要时由上级组织任命。
  六、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在主任主持下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定期开展活动,促进组织生活的制度化、活动形式的多样化,不断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和水平。
  主任负责全面工作,负责与上级组织联系、汇报工作,传送上级组织决定、决议并组织实施。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在主任因故缺席时代行主任职务。
  委员会分管组织、宣传、参政议政、社会服务、青年、妇女、老龄等工作。
  七、基层组织领导班子的日常工作:
  1、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工作机制,制定本基层组织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加强对会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强参政党意识和组织观念,全面提高会员的素质。
  3、同会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会员的工作及生活情况,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关系,增进团结。
  4、建立基层组织的有关档案,做好会员的活动以及会籍变动等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组织报告。
  5、按照组织发展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发展新会员。
  6、年终进行基层组织工作总结,向会员(代表)大会述职,并书面报上一级组织。
  7、讨论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八、基层组织领导班子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研究本组织的工作,分析会员思想动态,协调委员会工作。会员组织生活原则上每年不少于六次。
  九、基层组织所收会费,全部用于基层组织开展活动。会费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向本组织的会员公布收支情况,并报上级组织备案。
  十、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权属中央常备委员会,解释权属会中央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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