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OXINGMINJIN   2005·1


 

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法》的议案 

潘守理等30人

  改革开放后,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恢复和重建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特别是为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做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我国教育督导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许多文件、决定中要求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特别是1999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一步加强素质教育的决定》、2001年关于基础教育改革的决定、2003年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教育改革的决定等,都对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强化教育督导职责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二是教育督导面临的任务空前繁重。这几年,教育督导面临着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巩固“两基”成果,制止教育乱收费等一系列教育的热点、难点问题。三是教育督导的职能也正在发生新的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说,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督导主要是围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树立了自己的权威和地位。但是,进入21世纪后,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功能和定位正在发生新的变化,特别是中共中央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统一的行政机制,这对教育督导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现有的教育督导无论从法律定位、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还是监督效力等方面来看,与上述要求还很不适应,特别是遇到了一系列的法律障碍:
  (一)教育督导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度。”但是,并没有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教育督导机构是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政府的派出机构?还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这些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称为“国家教育督导团”,省市有的称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有的称为“市教育督导室”;还有的地方称为“教育局督导室”。这就使得教育督导机构是代表各级人民政府还是教育行政部门,并无明确的规定。教育督导机构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能发挥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二)教育督导机构的功能定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的功能定位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教育督导的范围不明确。1995年5月,原国家教委政策法规司编著的《教育法释义》中对教育督导制度的释义是:“教育督导是指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这一规定面临两个方面的突出矛盾;一方面,与我国教育督导“督政”与“督学”相统一的要求相矛盾;另一方面,与我国教育督导的实践相矛盾。国务院颁布的文件要求加强对县级政府的教育督导。山东省2004年还启动了对地市级政府的教育工作综合督导。另外,一些地方教育督导机构还开展了对同级政府部门的督导工作。显然,教育督导的丰富实践已超越原国家教委对教育督导范围的界定。二是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性质不明确。教育督导机构承担的是法律监督,还是行政监督?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使教育督导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着有没有法律执法权、监督权的困惑,使教育督导机构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督导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从而大大影响了教育督导工作的效能和作用的发挥。一般来讲,我国不少教育督导机构在开展教育督导时都邀请人大的兼职督学参加,但这并不等于教育督导就自然具有了法律监督的性质。
  (三)教育督导机构的队伍建设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教育督导队伍除部分专职人员外,大都是兼职人员。一些地方虽然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督学编制,但由于这些职位职务级别较高,被当作安排干部的地位,有些人占着督学的位置,但并不从事督导工作。督学在许多国家是作为一个职务系列确定的,同公务员一样是通过考核确定其身份而行使其职权的,而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督学系列。这使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建设面临许多困难;一是督学没有明确的任职资格要求,使督导队伍的素质难以保证;二是督学没有相应的职权规定,不利于督学的职能发挥;三是督学的地位、待遇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不利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育督导队伍。因此,必须通过法律规定,明确教育督导是专门化的工作,必须对教育督导队伍的专业素养、地位、待遇等做出法律规定。
  (四)教育督导的监督效力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教育督导活动结束后,一般都是针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发布督导公报,提出整改要求,但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对于被督导单位来讲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因为教育督导作为一种监督是法律监督,还是行政监督,并没有明确的国家法律规定。因此,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效力,对于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被督导部门的负责人应该如何对待,达到什么要求,否则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定责任,都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
  总之,目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教育督导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教育督导在现实工作中遇到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如果不尽快通过教育立法确定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就不能有效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就会影响和制约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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