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OXINGMINJIN   2005·1


 

关于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建议

民进绍兴市委会

  由于我市非公企业成长的起步点不同,企业主的管理理念不同,女职工群体劳动保护的自觉意识有强弱,对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我市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是女职工特殊保护重点是“四期”保护有关政策难以落实。“四期”保护的核心是经济权的保护,而女职工生育期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据调查,凡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生育孩子期间,基本上没有工资,稍好一点的企业发给极低的生活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工,只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按绍兴市区2004年的标准,可享受三个月产假,领取共7000元左右的生育津贴、营养费和医疗补偿金,由社保机构一次性拨付给女工所在企业。但是,这笔资金到了企业以后,有的被企业以种种理由克扣,未能全额发给女职工。即便如此,市区参保的企业也只有800家,参保女职工6280人,仅占女性从业总人数的4.5%。各县区参保的比例更低,生育补贴也远未达到市区的标准。绝大部分非公企业的女职工,一旦产期临近,就只好离岗回家休息,至于费用报销、工资福利照发等,几乎连想也不敢想。
  二是超时加班、延长劳动时间情况严重。我市女工多集中于服装、纺织、灯具、伞业等企业,这些行业的生产多数是照单生产,因此,为了赶订单而加班加时,几乎已被视作理所当然。特别是近两年,我市的用电紧张,工厂开工时间要根据用电情况确定,导致很多企业超时加班的情况严重,有的企业则以计件工资制为由,从不安排每周至少一天休假,不付或少付加班费,严重损害了女职工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
  三是外来女工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比较突出。我市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和职工没有全部签订劳动合同。一旦遇到劳动争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就完全处于劣势地位。变相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企业采取了延期发工资的违规做法,本月的工资隔月发放,有的甚至是半年发放,有的是年底一次性结清,几乎没有企业是当月结清的。如果女工因为某种原因离开企业,由于不是本地人,追讨余下部分工资很困难,大部分人只好选择放弃。
  四是工会女职工组织作用发挥不尽人意。一些原乡镇企业和个私企业工会负责人往往由企业负责人指定其亲属或管理人员兼任,不是真正由工人自己选举并能替工人说话办事的人,在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基本没有什么发言权,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五是政府职能交错,劳动保护执法力度不够。从现行情况看,劳动安全这一块由经贸局管,生育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因此,在劳动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时,无权对女职工“四期”的劳动安全进行督察;而对“四期”保护本应有督察权的经贸部门,却无权保护女职工“四期”保护的经济权益,这样就形成了女职工劳动保护中政府监督的某种缺位现象,弱化了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执法力度。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 加大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建立正确的用工观念。在当今劳动力供需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政府要因势利导,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宣传力度,帮助企业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利润观和用人观,以人为本,尊重劳动者和劳动者的权益。正面宣传执行《劳动法》和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做得好的企业。
  2. 理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执法部门的关系。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经贸部门主要职责是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特殊行业的劳动保护,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主要是国家规定给女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精神,应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来负责监督执行。
  3. 扩大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面。针对我市企业参加生育保险太少的现状,政府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尽快出台《绍兴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提高生育保险的法律强制性,使生育保险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一起纳入社会保险一体化征收。为了提高参保企业的积极性,要改革以往的征缴办法,对当年无生育女职工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返还,提高拨付生育费用的合理性。要努力拓宽生育保险费的来源渠道,可以由政府财政补一点,女职生育保险附加税筹一点,计划生育社会补偿费调一点等方式,通过多方筹集,适当减轻企业的缴费负担,达到扩大参保面的目的。
  女职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社会发展与进步需要女职工的参与和责献,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希望通过我们的呼吁,推进我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优化人力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实现绍兴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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