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近日颁布《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两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和处分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下面对这两条例的版布实施从政治学角度作些思考。
1、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人民民主起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
根据党情、国情,条例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民主生活会是党长期坚持、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有的地方和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
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意味着,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2、体现党重视制度建设。实践反复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在构建党内监督体系时,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正是监督条例一个突出的特点。
监督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制度中,巡视、述职述廉等是对现有办法和经验做了系统化的归纳后,进而上升到党内法规的层次;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其处理等则是借鉴了党外一些有效的监督形式,进行了大胆的创新。
监督条例凸显了制度的力量,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制度建设在政党建设中的根本性、长期性、基础性地位,并紧紧抓住了这一关键环节。
3、体现党加强作风建设。党的作风建设,核心是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是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监督预防和事后处分惩诫相结合,全力解决腐败问题,正是为了发扬学习优良传统作风,维护党在群众中的形象,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信。
现实中存在一些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情况,挫伤了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为此,条例对如何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如何进行调查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以保护党组织、党员、党代表发挥党内监督作用。近年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中,任用亲信、拉帮结伙的现象较为突出。条例为此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这样的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都非常强,对预防和惩治腐败,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4、体现党的先锋队性质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用制度制约权力,用纪律规范行为,其实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解决腐败问题。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目标,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崇高的威望,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更好地带领中国人民奔向全面小康社会,实现和维护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